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一、贷款仍需严格管理
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把信贷资产转让出去后,并没终止贷款合同。贷款资产的继续存在,是投资人能够取得收益的基础,也是证券化能够得以开展的基础。因此,贷款仍需严格管理。
那么由谁来管理这些贷款呢?从法律关系上讲,发起机构把贷款资产信托给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后,受托机构就有义务、有责任来管理这些贷款资产。但是,受托机构远离借款人,对借款人的情况并不熟悉,而且对管理贷款这类工作本身也不擅长。因此,如果由他们去管理贷款,实在是勉为其难。为此,受托机构要寻找合适的机构,委托其作为贷款管理机构去管理贷款。通常情况下,发起机构是首选的机构。因为发起机构对借款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又有管理贷款的经验。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贷款管理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但是,贷款管理机构并不是唯一的贷款管理机构。有时,由于成本与收益不相适应、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发起机构不愿意承担贷款管理人的工作;有时,由于证券化的贷款与其他银行的贷款是同一借款人,由其他银行去管理更为便利;更极端地说,若有一天发起人已经面临破产,自顾不暇,必须由其他的机构去管理贷款。总之,有时选择发起人以外的机构做贷款管理人可能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机构委托发起机构以外的机构承担贷款管理人的职责,便是毫不奇怪的了。
二、明确贷款管理机构的职责
不管是发起机构,还是其他机构,一旦成为贷款管理机构,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就是相同的。这一点,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第23条对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2)管理贷款;(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息;(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贷款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贷款都非本机构的贷款,所以在管理时须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即使是发起机构,也必须这么做。否则,就可能与贷款管理机构自身的资产相混同,不能保证贷款最终所有人—投资人的利益。对此,《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投资人及时得到收益,《管理办法》还规定贷款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将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看,贷款管理人基本上都由发起机构担当,这不但因为发起机构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它们可以从贷款管理中取得相应的报酬,而且也是发起机构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发起机构担当贷款管理人,向投资人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发起机构是一个负责任的机构,它们担当贷款管理人,是为了让贷款收益更加及时地送到投资者手里。当然,由其他机构担当贷款管理机构的情况也曾有过,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贷款管理人是发起机构和另一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其之所以这么做,当然也是从取得投资者信任的角度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