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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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一、为何要设资金管理机构

为什么要独立地设立资金保管机构?根本原因在于保证信托财产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里,贷款资产产生的现金,包括本金和利息,都属于特定目的信托,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后,其余部分必须交给投资人。这些资金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保管,以避免与贷款管理机构、受托机构的资金混同。同时,投资人要按其所持资产支持证券的数量取得收益,也需要有一个机构进行具体的配发。这样,就需要有一个资金保管机构。

另一方面,由于贷款资产收益的回收时间和向投资人配送收益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在发生早偿或拖欠时尤其如此。因此,需要有一个机构在保管资金的同时,进行某些理财业务,以免增大投资人应收资金机会收益的损失。

二、资金保管机构应尽职责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一共有六项:一是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二是以信托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三是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四是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五是向受托机构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六是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对于第三、四、五项职责,如果合同有约定,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承担。例如,在实践中,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的职责就是由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来办理的,因为它掌握不同时期各投资人实际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而且它也具有配发证券收益的经验。

对于资金保管机构在管理信托财产方面的职责,《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收益资金到账和向投资人支付收益有一个时间差,在此期间运用好所管理的资金,对增加投资人投资收益是有利的。但是,这些资金的运用范围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能是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否则,就无法及时支付投资收益。而且,资金保管机构对这些资金的运用,必须有合同约定,不能擅作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