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符外的话:陆在易音乐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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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唱队+管弦乐队=“交响合唱”吗?
——兼谈近年来人们在音乐体裁概念上的混乱

近年来,“交响合唱”一词仿佛已成为一个合唱新作品的时髦用语。只要舞台上同时出现了合唱队与管弦乐队,不管作品是否具有交响性,不管作品规模之大小,分量之轻重,甚至仅是一首短小的群众歌曲,只要配上了简单的合唱声部,用上了乐队伴奏,报幕人就会铿锵有力地说:“下面,请听交响合唱……”

这实在是对“交响合唱”体裁概念的极大误解。

中外音乐词典中原没有“交响合唱”这一体裁注释。这一体裁的创造者(起码在中国)是著名老作曲家朱践耳先生,他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苏联莫斯科音乐学院留学期间写成的、为毛泽东同志五首诗词谱曲的毕业作品——《英雄的诗篇》,即是后来称为“交响合唱”的第一次成功实践。对这一部作品,他在总谱扉页上留下的体裁完整称法是:Symphony—Cantata(即:交响乐—大合唱)。作品采取交响乐的构思,结合大合唱的写法,运用丰富且在当时中国不多见的创作技巧、技法,给予听众以极大的震撼。笔者有幸聆听过该作品1962年在第三届《上海之春》上的首演。它那磅礴的气势,巨大的音响、张力与动感,至今还萦绕在脑海中。再具体一点说,该作品中乐队和合唱是相互交织、融合、不能剥离的一个音响流动立体。从表现意义上说,乐队的表现成分则起码是与合唱队并驾齐驱的,有些部分甚至大大超过了合唱部分的表现力,而合唱部分某些段落的写法,又具有器乐的写作特性。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后来称之为“交响合唱”的开山之作,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在当时的中国音乐创作界毫无疑问具有领先意义。

其实,音乐作品的好坏、高低,并不取决于体裁。以合唱作品类而论,也绝不是因为加上了“交响”二字就仿佛提高了“身价”,这与作品的质量或“身价”是两码事。在这里,我们且不说我们民族的传世经典之作《黄河大合唱》从没冠上过“交响”二字,就以《长征组歌》为例,也是一个具说服力的例证。它从一开始就明确标明是一部组歌性的合唱作品,但它那别具匠心的艺术构思、鲜明而强烈的民族风格,脍炙人口的旋律,简洁、朴素的手法产生的艺术感染力,使作品熠熠生辉,成为我国又一部里程碑式的合唱佳作。因此,从体裁而言,大合唱即大合唱,合唱组歌即合唱组歌,合唱与乐队即合唱与乐队,关键在于作品的实际质量。写到这儿,笔者不得不说一句:领导同志或媒体不了解不足为怪,但内行人、专家应该尽可能出来说说话,或者领导者或媒体应创造条件让专家说说活,这样也不至于在隆重、盛大的某音乐节开幕式上,出现把一首配上简单和声的合唱歌曲称之为“交响合唱”这样使人一愣,又随而目瞪口呆的笑话了。

在音乐体裁概念上产生的混乱还不只是“交响合唱”,而在艺术歌曲体裁上的混乱界定更是突出的一例。

在体裁界定问题上,原本不应单凭想当然,但近些年来人们对艺术歌曲的体裁界定,已经达到了想当然的程度:既是“艺术歌曲”嘛!那就是“艺术性较高”的歌曲,“难道别的歌曲就不是艺术?!”照此理解,除歌剧选曲外,凡带有某种“艺术性”的歌曲,包括抒情歌曲、创作歌曲、合唱歌曲,甚至流行歌曲、经改编的民歌、影视歌曲都归入了“艺术歌曲”的范畴。这不仅是天大的误会,也已近乎于可笑了。上述理解如果是出自于音乐界之外人之口,那还情有可原,而现在的麻烦却出在音乐界内部,不少歌唱家、作曲家也在这么说,有些人还以此作为论点发表文章,这实在是音乐界内的咄咄怪事,太令人费解了。

凡学过一点音乐史的人都知道,艺术歌曲(Art Song)是声乐创作中的一种专门体裁,最初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当时是与民歌(Folk Song)相对而言的,专指作曲家用精致的技巧写成的由钢琴伴奏的歌曲——史称艺术歌曲。经过近两个世纪的艺术实践,艺术歌曲形成了本体裁所特有的艺术特征和美学规范,概括起来说,起码有下列四条:第一,是个人情感的抒发。即使是表现集体意志,也是通过个人体验的方式来完成的。第二,歌词都是音乐性、文学性较强的诗作,有些歌词则直接选自名家名诗。第三,往往是为指定的声部(如女高音、女中音、男中音、男低音等)而写作的。至于作品流传后,其他声部的歌者进行移调演唱那是另一回事。第四,钢琴部分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伴奏,而是与歌声部分相融合,成为作品整体中不可更改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作曲家在写作时往往对这二者是同时进行构思的。历史上曾有过这样一句名言:“艺术歌曲是歌声与钢琴的二重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以上四条,也并非是哪个音乐理论家凭空想出来的,而是艺术歌曲发展史中早就形成了的。诚然,任何一种艺术体裁都不应一成不变,艺术歌曲也同样,无论在题材、写作技巧、音乐语言等诸方面均须不断开掘、更新,以适应和满足人们不断变化着的审美需要。但是艺术创作的规律之一就是限制。如果没有限制,也就没有体裁之分了。作为一种体裁,如果连最基本的艺术特征和美学规范都不要了,最终的后果便是导致艺术歌曲体裁的取消,我想,这无疑不利于声乐创作的繁荣,也不利于百花齐放。

目前我国,在音乐体裁概念上的混乱已远不止于“交响合唱”与“艺术歌曲”两例。比如:把管弦乐曲称为交响乐,把乐队小品称为交响诗,把几件乐器的齐奏称为几重奏,把乐队加钢琴称为钢琴协奏曲,把明明只是配上管弦乐队伴奏而已的戏曲称为大型清唱剧或干脆称为交响乐《★★★★》《★★★》等等。以上混乱频频见诸媒体如电视和报端。如此这般地下去,我们中国还会有规范的音乐体裁可言吗?我真不知道外国的音乐专门家对此会产生什么感想?

我们不是正在与国际接轨吗?那么,我们要不要与国际上数百年来形成的音乐体裁规范称法接轨?还是自己毫无道理地去杜撰、另外创造一套?上述话语已近乎笔者的玩笑话了。因为有人解释说:或许媒体的宣传和有关文化部门的领导是出于“提倡高雅艺术”的好心,因此都喜欢上了类似“交响”的用语;也有人说:非马非驴也可以嘛!何必拘泥于古板的传统体裁形式?以上第一种解释,本身已属于“谅解式”的善意玩笑,说者其实心里很明白。而对后一种解释,笔者也曾思考过,但觉得与本文所阐述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问题,若再要涉及诸如创造性地发展体裁形式、体裁与体裁之间的互相合理吸取或渗透等等,那就是另一篇文章了。本文所论述的原本是音乐体裁常识范围内的问题。

(此文首发于2003年第2期上海音乐家协会机关内部刊物《上海音讯》,同年登载于北京《音乐周报》,但在登载时删掉了许多不该删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