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六大党章——唯一不在国内修改的党章
一、不在国内召开的六大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苏联的莫斯科召开。为了保密,共产国际把六大的会址设在莫斯科郊外纳罗法明斯克城五一村银色别墅,这座别墅是沙皇时代的一座贵族庄园。出席六大的正式代表有84人,候补代表34人,代表全国4万多名党员。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等,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六大党章。
随着国民党右派集团相继叛变革命,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共产党员人数由五大召开时的5.7万多人锐减至1万余人,党的各级组织也被严重破坏,中国革命陷入低潮之中。为了总结经验教训,纠正陈独秀右倾错误,确定新形势下党的任务,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会议纠正了党在过去犯的严重右倾错误,首次把举行武装起义、实行土地革命确定为党的路线的重要内容。这是党在经历惨痛牺牲后在中国革命认识上取得的重大进步。为了加强组织建设,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纲》要求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秘密工作。但是会议脱离中国社会和党的实际,简单认为党在大革命后期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领导机关中知识分子及小资产阶级比例过高,因而过分地强调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成分工农化,严重妨碍了党的组织健康发展。1927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工农政纲,但也提出了许多错误的理论观点和策略思想,进一步发展了党内“左”倾情绪,并在中央占了统治地位。由于党内“左”倾盲动错误的影响,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中共中央没有领导党组织实行正确的退却,而是在共产国际“左”倾错误理论指导下,仍然要求进攻,组织没有任何成功希望的武装暴动,使党组织相继遭受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一批优秀的领导人先后英勇牺牲,其中包括李大钊、陈延年、罗亦农、赵世炎、蔡和森等。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至1928年上半年,国内被屠杀的共产党员、革命群众就有30多万人。
大革命遭受的严重挫折及其之后艰难的斗争历程,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清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形势,明确党在新时期的任务。由此,党中央决定召开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及时修改《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由于国内严重的白色恐怖氛围,党的经费短缺,且当时国内没有共产国际执委会的重要代表,在国内召开党的六大已不现实。在征得共产国际的同意后,参加六大的代表几经辗转,于1928年的春天分批奔赴莫斯科。
六大非常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中,指出了党的建设的进步及其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了党的建设方针和各项任务,并开始重视农民在革命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必须发挥农民的革命力量,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
对于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如此概括:“一、党的工人成分减少,农民数量超过工人同志七倍,农民的意识将影响到党的组织路线上来。二、党与群众的关系逐渐脱离。三、党没有计划夺取群众尤其是重要的产业区域。四、各级党部及工作人员受了不断的摧残和屠杀。五、党还不是工人群众的。群众说:你们党没有力量。工人同志说:你们现在不管我们了。”[16]针对这些问题,《政治决议案》和《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进一步提出党的建设方针应是加强自己的战斗力和党的无产阶级化。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大工厂、大企业中积极进行党的组织发展,继续将工人中的积极分子加入党的指导机关,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反对极端民主化,加强对党的政治教育等。这些对六大党章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六大党章的主要修改
作为党的历史上唯一一部不在国内制定的党章,六大党章被打上了前所未有的共产国际的烙印。与五大党章相比,六大党章虽然基本保留了其中的内容,但在体例结构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全文共15章53条。删去了五大党章中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监察委员会、经费等章节,增加了党的名称、党的组织系统、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的财政等章节。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首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且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原则。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此外,六大党章特别指出,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这些规定很好地说明了民主集中制体现的民主和集中两方面要求,有利于纠正党内过去长期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和把握党内民主与集中两方面的关系,对党的建设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是过分强调了共产国际的地位和作用。例如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提出的某种决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全国大会须经共产国际的同意;党的全国大会代表也得共产国际委员会同意;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会议的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委会的批准等。后来实践表明,这些规定实际难以执行。特别是在长征开始后不久,党中央失去了与共产国际的电台联系,客观上迫使中国共产党只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革命问题。由此,1935年7月召开的共产国际七大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各国领导者可以独立解决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政治任务及策略任务;在解决一切问题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一般不要直接干涉各国共产党内组织上的事宜等。实际上否定或纠正了六大党章中涉及共产国际的一些条文。
三是在党员管理制度上做出了较大调整。首次规定了党员自愿脱党的条件,即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六大党章将接收新党员的权利扩大到党的各级委员会,强调所有党员无民族和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
四是对党的组织机构做出了一些新规定。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委派中央特派员。中央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在支部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了两条新规定,即“有计划地在工农群众中宣传共产主义”和“在党员及工农中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工作”。这对加强党在群众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首次在党章中规定了党的全国会议制度。改变了过去召开临时会议的办法,以党的全国会议取代之,相当于现在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这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大进步。增设了“审查委员会”,并将其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明确其任务为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工作。同时删除了监察委员会一章,撤销了党的总书记这一职务。
从文本看,六大党章总的精神和原则是基本正确的,其突出贡献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对在严酷环境下加强党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六大党章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六大党章规定“支部为使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改变了过去“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关系的组织”的规定,虽然只是将“群众”改为“工农”二字,却真实地反映了在党员问题上的“唯成分论”思想。再比如,六大党章撤销了五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尽管增设了审查委员会,但对其权限规定过窄,仅仅是监督党部财务,而且对于如何监督缺乏具体规定,这对后来党的建设实际上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囿于党的理论水平,六大党章一方面认识到了农民对革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担心农民意识对党的组织路线产生影响,因而不能从理论上对共产国际的纲领有所突破,且其中很多规定脱离我们党的实际。对此,刘少奇后来做出过这样的评价:“党的六次大会通过的党章,由于情况的特殊,许多部分不能适用,这就造成许多党员对党章重视不够、实行不力的习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