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普查任务与组织
2.1 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通过水利普查,全面查清山西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山西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与保护的现状,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由此全面摸清山西省水利发展状况,建立起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开展全国水利普查,对于科学谋划山西水利的长远发展,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与深远意义。
2.2 普查任务
1.全面查清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全省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
2.全面查清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通过对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全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以及实际效益等基本情况。
3.全面查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
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查清全省经济社会用水的状况。
4.全面查清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通过对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的普查,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与保护的基本情况。
5.全面查清水土保持情况
通过对土壤侵蚀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全省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
6.全面查清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查清全省水利单位的数量与分布、从业人员数量与结构、资产规模与运营的状况等。
7.全面查清灌溉面积与灌区情况
通过对灌溉面积、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设施现状的普查,查清全省灌溉面积与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与灌溉面积以及灌排工程等情况。
8.全面查清地下水取水井情况
通过对地下水取水井情况的普查,查清全省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以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2.3 普查原则
1.全面系统的原则
水利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做到全面、系统和科学,又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系统分析各项普查内容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普查对象,科学设计指标体系,注重不同领域和专业普查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平衡,保证成果的完整性。
2.规范统一的原则
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的普查流程开展普查工作;对有关普查的基本概念、口径、指标等要规范统一;调查和分析的方法要规范科学;普查的分区、统计单元及相关分类要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要求。真正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和统一手段,为获取统一协调的普查成果提供保障。
3.真实可靠的原则
按“在地原则”对调查对象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并结合普查的需要,建立起规范的基层档案登记管理制度;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和分析工作,客观反映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按照统一的数据处理方案进行数据处理,保障成果的科学性;严格按照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进行数据的审核、抽查、验收,确保普查成果的真实可靠。
4.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不重不漏”的前提下,普查内容以满足普查的目标为准,重点调查实际工作中急需的、可度量的、易统计的指标。从水利基础数据现状和水利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出发,确定普查内容和普查指标。
5.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含多项普查任务,充分利用GPS、GIS、RS等技术方法,结合已有相关成果,利用模型方式,内业分析提取数据,充分利用档案查阅、图形量取等内业方式开展普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保持情况普查采取内业分析提取与外业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其他普查充分利用普查工作底图开展工作,结合实地访问、外业勘测等方式开展普查,尽量减少外业普查的工作量。
2.4 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2.5 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全省境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以及水利单位。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6+2”项普查内容:即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对象与内容具体如下。
1.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
普查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数量;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和数量;流域面积在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性、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10万m3以下的水库,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装机容量500kW以下水电站,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过闸流量1(含)~5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5级以下堤防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情况。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户、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用水户、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等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经济社会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1)城乡居民家庭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根据抽样的方法选取城乡居民家庭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常住人口、不同水源的年用水量、家庭年用水总量等指标。
(2)灌区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全部作为调查对象,规模以下灌区选取典型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耕地及非耕地实际灌溉面积、不同水源的年取水量、年取水总量、年用水总量等指标。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不同种类的畜禽存栏数、年用水量等指标。
(4)公共供水企业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所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1000t及以上,或用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单位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供水人口、不同水源类型的年取水量、年用水总量、不同用途的年供水量等指标。
(5)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工业用水大户全部作为调查对象,其他工业用水户分为高用水工业与一般用水工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用水量、火核电企业主要指标、不同水源的年取水量及年用水量、年排水总量等指标。
(6)建筑业企业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选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完成施工面积、不同水源的年用水量及年用水总量、年排水总量等指标。
(7)第三产业单位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第三产业用水大户全部作为调查对象,其他用水户分为住宿餐饮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主要调查2011年从业人员数量、主要行业指标(商店面积、饭店餐位、宾馆床位等)、不同水源年用水量及用水总量等指标。
(8)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主要调查2011年绿地灌溉用水量、环卫用水量以及河湖补水量等指标。
(9)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调查:收集整理反映区域2011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包括常住人口、实际灌溉面积、畜禽养殖数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建筑业房屋竣工面积以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等指标。
(10)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除需要对确定的调查对象进行用水调查外,还需要依据调查对象的调查成果,结合收集区域的经济社会指标,进行全口径用水量的推算,并进行供用水量平衡分析,最终获得区域经济社会供用水量成果。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m3/s及以上,非农业用途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取水量及取水用途。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在1000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及管理系统。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及管理系统。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土壤侵蚀、侵蚀沟道和水土保持措施3个方面。
(1)土壤侵蚀:普查对象包括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普查内容包括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气象要素、地形、植被、土壤、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具体如下:
1)水力侵蚀普查:包括水力侵蚀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辖区内的典型水文站点的日降水量、坡长坡度、土壤、土地利用、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及耕作措施。
2)风力侵蚀普查:包括风力侵蚀区典型气象站的风向与风速、土地利用、地表湿度、地表粗糙度、地表覆被状况(包括植被高度、郁闭度或盖度,地表表土平整状况、紧实状况和有无砾石)。
(2)侵蚀沟道:普查对象是指因水土流失尤其是沟蚀而形成的沟道,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沟道。普查内容包括沟道的位置、几何特征等,具体包括侵蚀沟道的起讫经度、起讫纬度、沟道面积、沟道长度、沟道纵比。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对象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包括耕作措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包括梯田、坝地和其他基本农田)、淤地坝、坡面水系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和种草等。
治沟骨干工程(库容在50万~500万m3的骨干淤地坝)进行重点详查。内容包括治沟骨干工程名称、控制面积、总库容、已淤库容、坝顶长度、坝高和所属项目。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查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重点调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以及所有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类型、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情况等;水利系统外单位简单调查。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全省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设施等情况。
(1)灌溉面积: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以及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情况。
(2)灌区: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的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和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全省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1)取水井: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2)地下水水源地:调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2.6 普查技术与方法
2.6.1 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内业分析提取数据与外业调查相结合,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通过制订“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5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计量设施记录、实地监测、调查推算、DEM(数字高程模型)和DLG(数字线划图)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等多种调查方式与技术手段。普查数据填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与订正,完成数据的录入和转换,利用普查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审核与汇总分析。
2.6.2 主要技术方法
针对不同的普查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全国利用1:5万DEM、DLG、DOM(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绘制出河湖清查图与河湖特征清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与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测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1)河湖普查流程。本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充分利用已有大量外业实测资料,在3S技术的支撑下,采用内业综合分析、复核再调查的普查方法。
外业调查环节的主要成果及资料包括:1∶5万第二代(2011年8月验收)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巴资源卫星影像数据、水文测站的经纬度、湖泊水下地形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数字线划图(DLG,地形图的数字化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间距25m的网格高程点数据)和数字正射影像(DOM)。这些资料成果和数据为河流湖泊普查的内业综合分析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内业综合分析指在GIS、RS等计算机软件平台的支撑下,利用1∶5万DEM、DLG水系开展河流流域边界、数字河流水系的提取工作;利用中巴资源卫星影像开展湖泊水面边界的提取工作,同时利用近期2.5m分辨率遥感影像、外业调查资料以及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有关的资料,开展河湖基本情况的内业清查和复核工作。
复核再调查指对内业清查和复核工作中存在的疑问、难以准确确定的问题开展外业调查。主要包括平坦区流域(区域)边界、河流干支流关系及河口位置等。
2)河流数量的统计方法。山地河流统计采用按标准干支流逐级递推统计法。具体做法是:先统计大于给定标准(如流域面积50km2)的干流,从河口到河源只统计1次,再统计流入干流大于给定标准的支流(称一级支流);然后再统计流入一级支流大于给定标准的支流(称二级支流);逐级进行下去,统计出所有大于给定标准的各级支流。这样的统计方法保证了河流不会重复统计,详见图2-1。
图2-1 河流干支流逐级递推统计法
有些河流干流的某些河段具有专用名称并为社会广泛使用,本次普查可作为区间河流按照河流普查标准要求开展普查工作,但不作为单独河流重复参与统计。如永定河水系的桑干河河段便是按区间河流处理,不重复统计其河流数量。
在山地河流统计方法中有两个问题,其解决方案如下:
a.干支流关系的确定问题。干支流关系的判定直接影响山地河流的数量统计。判定干支流关系的传统方法有河长唯长、面积唯大、水量唯大、约定俗成等。
本次河湖基本情况的普查采用的方法是:综合确定干支关系,科学支撑约定俗成。综合考虑的因素有河长、面积、水量、比降和河口形态等。
b.河段名称由于溯源统计而消失的问题。山地河流按干流溯源统计造成某些河段名称被覆盖而消失。考虑到部分河段名称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在本次普查中增加了河名备注一栏,用于存放和添加被干流覆盖而消失的河段名称。如桑干河被永定河干流溯源统计覆盖,因此,在永定河的河名备注中注明桑干河名称及其上下游断面位置。
行政区河流数量统计采用干流流经的方法进行统计。一条河流从河流发源区开始到入河口结束,只要干流流经其行政区管辖范围(包括河流为行政区界)就算本行政区的1条河流,而不管该河流长度的长短及流域面积的大小。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与对象访问、计量设施记录、实地监测、调查推算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区分不同用水户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名录。由于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巨大,用水计量尚未普及,难以做到全面普查。因此,将用水户分为用水大户和一般用水户。用水大户全部作为调查对象,对其逐一进行调查来获得用水大户的用水情况;一般用水户依据一定的原则采用抽样等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通过推算获得一般用水户的用水情况。各类调查对象及调查方法见表2-1。
表2-1 各类调查对象及调查方法
(4)水土保持普查。
1)土壤侵蚀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蚀和风蚀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对侵蚀沟道的普查,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遥感影像与DEM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结合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分析。土壤侵蚀普查技术路线如图2-2所示,土壤侵蚀普查工作流程如图2-3 所示。
图2-2 土壤侵蚀普查技术路线
图2-3 土壤侵蚀普查工作流程
2)侵蚀沟道普查。以国普办下发的2.5m分辨率遥感影像与1∶5万数字线划图(DLG)为主要信息源。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完成侵蚀沟道提取,县级普查机构承担野外核查工作,流域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流域内各省普查成果的审核、接边、汇总工作。主要工作环节包括资料准备、沟道提取、野外核查、普查表填写和数据汇总5个部分。侵蚀沟道普查工作流程如图2-4所示。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为单元(即将分布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分别打捆汇总,得到整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各个指标数据的采集,经地市级、省级普查机构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复核论证后上报国普办。主要工作环节包括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审核和成果汇总4个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如图2-5所示。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普查工作,由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组织开展。采取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的方法获取各项普查指标的数据,经地市级、省级普查机构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复核论证后上报国普办。
图2-4 侵蚀沟道普查工作流程
图2-5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说明:图中(1)、(2)、(3)、(4)分别为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的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审核、数据汇总4个工作环节,其中(2)数据分析中也包含县级数据复核]
2.7 普查组织与工作流程
2.7.1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山西省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统一要求,组建了省、市、县各级普查组织机构。全省共建立了省级、11个市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和吕梁)、119个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山西省水利普查工作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山西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按照“统一领导、对口组织、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准确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和省厅12个责任处室、13个技术承担单位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工作责任,建立了上下联动、横向交叉的组织机制。横向由省普查办组织各责任处室和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各专项普查,纵向由省厅各责任处室及技术承担单位同市县专项形成省市县一条线控制的工作机制。做到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省、市级普查机构
①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建立普查机构。②制定辖区普查实施工作方案,负责辖区普查的统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协调下级普查机构工作。③负责辖区的普查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指导下级普查培训工作。④负责辖区的普查宣传工作,指导下级普查宣传工作。⑤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⑥重点协调、组织跨界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负责辖区普查对象名录汇总工作,复核辖区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⑦实施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完成区域内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⑧负责下级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⑨对区域内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抽查和验收。⑩负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2.县级普查机构
①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②制定本县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③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④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人员参加普查培训,并对基层普查人员进行培训。⑤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⑥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编制清查名录。⑦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⑧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⑨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与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⑩协助上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⑪组织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外业调查工作。⑫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⑬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⑭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分析工作以及普查中其他相关工作。
2.7.2 普查阶段与工作流程
本次普查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报上报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完成了机构组建、方案制度制定、经费预算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宣传动员、基础资料收集召开水利普查工作启动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水利普查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完成了第一阶段县级培训,清查登记阶段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完善,取用水台账建立,底图发放及安装,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部署运行,普查对象清查登记,清查数据录入审核及汇总上报,普查静动态数据全面获取,普查底表填报,静态数据录入,空间数据底图标绘,第二阶段省、县级培训,事中质量抽查等。
(3)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10月)。完成了普查数据全面录入、正式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协调、普查成果上报、普查成果逐级整改和验收等。
(4)成果发布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完成了普查档案验收、普查成果公报审定发布、水利普查项目验收、普查成果报告编制及资料整编、《水利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及信息检索展示系统》和《水利普查空间信息数据库应用及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建设。
普查主要流程见图2-6。
图2-6 普查主要流程
2.7.3 组织实施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010年4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发〔2010〕6号文,组建了由副省长郭迎光为组长、水利厅长潘军峰、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纯、统计局长杨文章为副组长的山西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6月,省水利厅以晋水发〔2010〕289号文,组成了由副厅长解放庆为主任的山西省水利普查办公室。至9月,全省11个市、119个县均按要求组建了相应的水利普查组织机构。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省普查办明确了各级普查机构职责,并对“6+2”项普查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确定了省水利厅12个责任处室和厅直13个技术承担单位的职责任务分工。
2.选聘普查人员,制订工作方案
山西省于2010年9月完成了各级普查机构办公环境、设备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全省辖11个市级,119个县级,1397个乡级(633个乡、563个镇、201个街道办事处),30052个村级普查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省、市、县、乡、村共选聘普查员30024人、普查指导员4608人,达到村村都有普查员的普查人员机制。全省普查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共有2743人,其中专职人员943人,形成了一支省、市、县三级一体、相对稳定的普查队伍。根据国普办有关方案制度,省普查办制定了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等7项工作方案,制定了数据处理保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8项制度,为普查工作的规范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3.收集基础资料,编制初始名录
全面完成了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编制、河湖名录编制工作。全省所有市县都按要求收集整理了统计、国土、社会经济等相关资料。省市两级普查机构完成了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的编制并下发到各县。县级普查机构完成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完善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编制并下发了《山西省河流湖泊名录》,为其他普查对象清查工作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4.组织开展普查人员培训
由省普查办组织举办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及普查专项业务等省级培训班共30期,培训人次达6000余人。市、县级培训1451期,培训人次达73880余人,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员和技术保障。
5.积极安排部署,全面落实推进
按照国普办“一主线,两任务,三阶段,四节点”的总体安排,省普查办通过全省视频会议、文件下发、移动短信群发等方式,全面安排部署水利普查各个时间节点工作。清查登记和填表上报阶段,省普查办共组织召开了20余次各类普查工作会议、3次全省普查工作安排部署视频会、近20次清查数据审核协调会和15次各专项普查数据审核与关联专业协调审核会议。2012年3月底召开了为期一周的经济社会用水集中封闭审核会,共有150余人参加会议,率先利用2010年经济社会指标数据,对全省经济社会用水量进行了初步推算,形成了用水调查预汇总初步成果,率先验证了全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2012年5月下旬再次召开全省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软件培训会,共有260余人参加培训,并及早利用省普查办统一收集的2011年经济社会指标数据,开展了全省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成果汇总和供用水量平衡工作。针对省会城市难度大的特点,省普查办专门就太原市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召开了两次推进会,促进和带动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进度。
6.强化督导考核,提高工作绩效
清查登记阶段由省普查办组织,对各市县进行了20余批次现场抽查检查,并于2011年8月上旬完成了全省119个县的清查数据逐县全面检查工作。针对取用水台账建设工作,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分片包干,先后10余次赴各市县对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普查填表上报阶段,省普查办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分两批次对普查数据质量和空间数据标绘质量进行了抽查检查。第一批组织了6个质量抽查组,分赴11个市、19个县(市、区)、38个乡镇、76个村,对普查数据获取、空间数据辅助表填报进行了检查;第二批组织数据处理组,赴全省11个地市开展了空间数据标绘质量检查工作。在水利普查成果审定前,省水利普查办按专项分7个抽查工作组,开展了对市县专项普查数据质量抽查,主要对普查数据审核、上级审核意见复核修改、汇总平衡工作及普查数据质量进行了内业检查和外业实地复核。
与此同时,省普查办通过移动群发短信、QQ平台、旬报等及时指导和解决市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普查工作绩效。并通过快报制度,对各市县普查数据录入进度、普查数据存在问题、差错率与修改进度、供用水汇总平衡存在问题和进度进行了快报通报,有力促进了各市县填表上报工作进度。省普查办建立了普查考核机制,通过旬报、考核表填报、检查督导、审核验收等形式对市县普查工作分阶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档案管理,作为总结表彰的主要依据,对工作滞后的市县进行通报,确保了普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省水利厅将水利普查工作纳入年度全省水利工作考核范围,作为省厅对各市水利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有力推动了水利普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7.严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
(1)清查登记。按“在地原则”,2011年3月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开展了普查对象清查工作,6月底全面完成清查表的填写、回收、初审、归类和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与上报,7月开展了清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复核,8月完成了逐县数据质量全面检查。到2011年8月26日山西省共完成55余万个对象清查名录的复核上报。
(2)取用水台账建设。2011年1月中旬下发台账建设对象初始名录以来,通过集中审核、专家会审以及补充核实,完成了台账名录的确定。3月底完成了台账表的发放并组织指导用水户建立了台账。通过督导检查、技术培训、数据审核、及时指导和督促市县完成了取用水台账表数据的修改完善,总计完成2万余张台账表的回收、审核、录入工作。
(3)普查数据全面采集。在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的同时,积极部署普查数据全面采集获取工作,要求各县规范静、动态数据获取的方法和步骤,并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分3组8批次进行野外数据采集测量的技术指导。2011年10月底完成了700余万静态数据内外业的采集、获取和初审工作,12月底全面完成动态数据的获取收集整理工作。
(4)空间数据底图标绘。山西省数据处理环境建设从2011年2月开始部署,4月至5月中旬在全国率先举办了两期数据处理及专用软件培训,进行了底图发放及空间数据采集软件的安装。11月中旬,省普查办组织技术骨干对全省所有市县的空间数据标绘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指导。11月底完成了清查登记阶段全省12类对象共14700余个的标绘,完成了1153幅水保野外单元和近千条河流底图的标绘。2012年1月下旬全面完成填表上报阶段7类普查对象的标绘工作。2012年5月7日始,省普查办组织数据处理组,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空间数据成果审核初验工作,市县标绘人员在太原分期、分批进行了现场集中修改,为按时完成空间数据成果上报工作做好准备。
(5)普查数据的录入和预处理。全省各县于2011年8月全部下发普查样表,在数据采集获取的同时,开展了各类普查数据初审、各类对象关联数据梳理审核、空间数据与已有数据一致性会审,并开展了普查数据的录入。2012年1月完成了全省普查静态数据的录入,开展了动态数据的录入与审核工作。
(6)完成正式普查表的填报、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和成果分析上报。2012年4月底,全省119个县(市、区)完成了正式普查表的填写和普查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各市于5月25日前完成了大型水利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市级专项普查数据审核报告、市级水利普查成果分析报告的编写、上报工作。省普查办和省级各专项于6月初完成了普查数据汇总审核、省直管大型水利工程资料的收集,完成了全省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及专项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的编写工作。
省普查办于2012年6月中旬,分别组织召开了普查汇总成果技术委员会审查会、省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审查会、厅长办公会议审查会,于6月25日将普查分析报告、普查数据集、空间数据、大型水利工程资料等普查成果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山西省于2012年8月按照国普办及海委、黄委审核整改意见组织开展了数据复核整改工作,分专业按照整改意见逐条进行了核实修改及回复,于9月17日将普查整改数据及整改报告上报海委普查办。经海委对普查整改数据审核后,山西省于2012年9月28日将普查数据成果、空间数据标绘成果、普查工作报告、普查成果分析报告、普查数据整改报告、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分析报告、大中型水利工程资料等上报到国普办和海委、黄委普查办。
8.强化普查舆论宣传
省普查办共印发水利普查简报91期,利用移动平台编发水利普查群发短信260余条;出版了《山西水利—水利普查专辑》和《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山西新闻集锦》,《水利发展研究》刊载“山西省水利普查”专栏;组织开展了山西日报记者行活动,在《山西日报》《中国水利报》等大型报刊报道普查新闻60余篇;在山西水利普查专栏等网络发布信息300余条;搜集整理了水利普查工作图片集4册,与山西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两期“水利普查电视专题片”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在山西卫视进行了报道,制作了《民声谈水普》专题光盘;各市县通过标语、广告牌、当地报纸和电视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各方积极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9.严格安全保密工作
在2011年4月中旬完成水利普查台账管理系统的安装、部署和调试后,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于2011年9月在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组建了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处理系统,设立了涉密数据处理的内网保密工作环境。各市县都按照要求建立了数据处理环境。
省普查办制定下发了《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保密制度》《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建设方案》和《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等,对日常工作、涉密单机配置、数据处理环境建设、数据处理、数据传输、资料借阅以及数据审核汇总等环节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做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普查工作的安全开展。
10.全面完成普查档案归档工作
省、市、县普查机构及早动手,把档案资料收集作为水利普查的基础工作同步开展。省水利普查办建立完善了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制度,绘制了水利普查档案管理网络图,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建立健全了水利普查档案分类办法、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了水利普查档案管理5项制度,落实了档案保密、档案利用等各项措施,完善了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确保了水利普查档案管理的安全性。省、市、县各级于2012年11月中旬全面完成了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自检等一系列工作,省水利普查档案验收组于2012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完成了对全省11个市的市级档案验收工作。海委水利普查办受国普办委托,于2013年1月上旬组织档案验收组对山西省水利普查档案进行了验收。
11.完成普查成果公报的发布
2013年4月2日,省水利普查办召集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了《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审定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成果。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山西省水利厅与山西省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公报于2013年5月16日在《山西日报》和“山西水利网”全文刊登,同时,《山西水利》杂志第5期全文发布。
12.水利普查项目验收工作
省普查办于2013年7月10日前完成了11个市级、59个涉及中央补助经费的县(区)水利普查项目验收工作,各相关市县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13.完成水利普查成果应用基础数据库与查询展示软件系统
2013年8月初,省水利普查办组织专家就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山西省水利普查成果查询展示及共享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12月底,完成了水利普查数据整合分析、建立了水利普查成果应用基础数据库及开发查询展示软件系统。
14.普查成果编制应用
省普查办组织各技术承担单位,完成了普查成果的综合分析和成果报告的整编工作。《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报告》一套分上、下两卷,包括8个专项报告和1个总报告。
2.8 质量控制
2.8.1 质量控制职责
按照全过程质量控制、全员质量控制、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掌控,抓住关键,把握细节”的方针,省普查办明确了省、市、县各级质量控制职责,要求各县注重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发挥各级质量检查审核作用,形成层层把关,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局面。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关联协调、汇总平衡负责,各级技术承担单位对专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各专项普查技术承担单位负责人是普查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各专项数据质量。
2.8.2 质量控制方法
针对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对象多、指标交错复杂,山西省对普查的各个环节、各个时间节点的数据进行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省、市、县各级普查办通过远程同步审核、集中审核、数据详审和汇总平衡审核,确保了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1.资料收集一应俱全
全省各级普查机构不仅收集了水利历史、现状和规划等资料,还收集了经普、农普、污染源普查、土地二次调查、规模养殖等数据和最新高分辨电子影像图,省普查办统一从省统计局收集了社会经济指标数据,为辅助外业调查和内业审核、提高空间数据采集速度和精度以及辅助经济社会用水汇总平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普查填表一个不落
清查登记阶段,各县注重普查源头的数据质量,省、市、县各级对清查工作每一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审核,确保了清查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县按照国普办和省、市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普查对象清查名录进行了复核整改,并按照普查对象在标准时点前的实际变化情况,再次进行外业调查,通过查资料、下企业、入农户、走河道、测工程,对清查名录进一步完善,确保了普查填表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3.数据采集一项不缺
各市、县严把“六关”,即:原始文件资料数据查找关、外业实地测量采集关、填表人员如实填报关、技术人员及时复核关、县级普查机构审验关以及普查填表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关,确保普查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数据录入一个不误
各县严格控制数据录入与修正程序,采用“专用电脑、专人录入、专人校核”三位一体的方式。录入校核完成后,将纸质成果与录入数据逐条对照进行反复核对,确保录入成果数据完整无误。
5.审核标准统一制定
省普查办组织技术承担单位,统一编制了《经济社会用水及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地普查审核方案》《山西省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居民生活、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普查数据审核标准》《灌区专项普查审核方案》《地下水取水井审核方案》和《水保侵蚀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等。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方法及要求予以统一规定。
6.普查数据逐条完善
省、市两级各专项普查技术承担单位,对各专项普查数据先后进行远程同步审核、集中审核、数据详审、汇总平衡审核。历次审核后都要将《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意见表》下发市、县,要求各县按照审核意见对质疑性错误逐条核实,对确定性错误逐条修改完善,并对审核意见进行逐条答复。
7.填表上报逐县审验
各市对完成普查数据修改完善的县进行审查和初步验收。每完成一个县的审验工作后,即要求该县开展正式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全省数据质量。
8.空间数据逐个审核
在完成空间数据县级自检、市级复检、省级复检、县级修改上报工作后,省普查办组织开展了县级上报的空间数据标绘成果逐个对象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标绘对象进行逐个记录,填写《空间数据标绘质量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并当场修改完善,确保空间数据标绘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