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从“资本—竞争”关系与“竞争一般”开始
要定义“价值链”竞争,首先需要明确政治经济学中竞争的基本内涵,确定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最一般的“竞争”范畴,然后在一般或共性的竞争基础上,明确不同的竞争概念和学术范畴。一般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竞争与资本存在密切的逻辑关系。2012年孟捷和向悦文在《竞争与制度》一文(106)中从竞争与资本的关系入手论述了“竞争一般”的概念。具体而言,“竞争一般”概念由布里安(107)提出,他与威克斯(108)一样使用了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内在本性”的说法。这是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的一段论述:“从概念来说,竞争不过是资本的内在本性,是作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并得到实现的资本的本质规定,不过是作为外在必然性表现出来的内在趋势。资本是而且只能是作为许多资本而存在,因而它的自我规定表现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109)
威克斯将马克思上述原文中“资本的内在本性”视为资本的定义,而布里安直接将此视为“竞争一般”的定义。实际上,细究马克思的原文可以发现,这中间可能存在误解,孟捷和向悦文认为,“竞争在这里不过是指资本的内在本性的外在实现形式而已”(110)。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布里安建议将这里的竞争区分为“竞争一般和具体形式的竞争”。英国学者威洛克(111)在此基础上,借鉴日本宇野学派的分类原则,这个原则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分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运动规律、与不同阶段的制度特征相联系的资本积累和针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状态三个层次,依据这个原则威洛克把竞争划分为“竞争一般、与资本主义发展各个阶段的特征相联系的竞争的不同形式、在各种具体的市场环境中竞争的实际运作和策略”(112)三个层次。那么,“竞争一般”本身的内容或内涵是什么呢?孟捷和向悦文认为,“竞争一般只应涉及那些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运动规律相关联、作为这些规律的外在实现形式的竞争”。他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模型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共性和基础性意义的竞争,包括“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和“削减价格”两个类型,后者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已经不再适用,而前者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和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是不同时代和不同层次的竞争中共性的因素。由此他们“在手段或形式上将其规定为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的竞争”(113)。
对此高峰教授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提高生产率削减成本”是竞争的具体方式,应归于威洛克所说的竞争范畴三个层次中的第二个层次,而且这一概念不能概括部门间资本流动形成的竞争,不能视为竞争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不适合作为“竞争一般”(114)。对于具体如何定义“竞争一般”,高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高峰教授在《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一书中,曾从“资本特定的生产关系”入手阐述了“资本—剥削—竞争—垄断”之间的关系。这一论述将竞争理论的相关范围推进至政治经济学一般性原理的深度,对于国内的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高峰认为,“资本作为特定的生产关系,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资本一方面体现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资本与资本之间的竞争关系。剥削关系是竞争关系的基础,资本主义经营既然以剥削雇佣劳动为手段和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必然是竞争的,任何资本在市场上都力图排斥其他资本,以保持自身在生产上和销售上的有利地位,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和尽可能高的利润率。资本在竞争关系中所具有的这种排他性,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发展为独占性,成为垄断的根源”(115)。在此基础上,高峰在2012年《关于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的几个问题》中表示,“当时我脑子里还没有‘竞争一般’的概念,但也似乎是不自觉地把它看作是资本竞争的基本特征。……但进一步考虑后,我认为:用‘排他性’或‘自相排斥’来界定‘竞争一般’,似乎还不够。……为了概括资本竞争的最一般特征,我倾向于将其与‘资本一般’的概念直接联系起来。如果‘资本一般’可界定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竞争一般’则可界定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相互争夺’,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本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根本特征或本质规定”(116)。
鉴于“竞争一般”对于本书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用研究的特殊的重要的意义,在这里,本书尝试对孟捷和高峰的分歧,给出一个初步的评价,探索弥合两方差异,对“竞争一般”概念进行综合,进一步明晰其规定性的可能性。
其实,高峰与孟捷的主要分歧集中在:“竞争一般”是否要在不同资本之间相互关系基础上就其“本体性”进行概括。显然,“资本一般”概念中已经抽象掉了不同资本之间的相互竞争。资本一般的概念“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是将资本视为一个“总和”意义上的抽象,而没有把资本置于不同资本之间相互竞争的前提下。这也使资本一般概念中缺乏了资本所面对的竞争,由此为资本确定的“行为的竞争性”这一特性也一并被抽象掉了。孟捷主张在这个基础上重新将“竞争一般”引入,其目的并非专门探讨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而是要在“资本一般”相同或类似的高度上,引入竞争施加于资本更为具体的“特性”与“规定性”。换言之,在要“资本一般”抽象掉了“资本间竞争”的基础上,将“资本需面对其他资本的竞争”这一本质规定性加入其中。这一视角的特点就是重新将“不同资本之间的竞争”找回,但是,并非就竞争关系谈竞争,而是要像“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一样,为资本施加一个竞争压力下必然具备的行为特性以充实“资本一般”,或与“资本一般”相并列,形成对资本行为模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性的规定性。而高峰教授对竞争本身的界定就是锁定于“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这一基础视角,因此,高峰教授所把握的“竞争一般”,并非与“资本一般”一样,对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施加“规定性”,而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具体的规律性。简言之,孟捷倾向于将“竞争一般”作为资本的行为规则来探讨其规定性;而高峰则倾向于将“竞争一般”视为资本参与的竞争关系的一般性。
因此,孟捷和向悦文将“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概括为“竞争一般”,所着眼的并非资本与其他资本之间相互争夺剩余价值的行为或关系本身,而是指面对这样的“争夺”或“竞争”,资本必须在竞争这个外在强制规律的迫使下不断坚持使自己“更具竞争力”这一本质属性。在这方面,前文提到的波特的“竞争力”和“竞争优势”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企业使自己更具竞争力的手段并不一定局限于“提高生产率以削减成本”——要阐明资本使自己更具竞争力有哪些手段或哪些方式,我们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高峰对不同资本竞争关系的具体界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相互争夺”。
因此,综合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关于“竞争一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共识:
第一,“竞争一般”和“资本一般”类似,都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本质特征的规定性。
第二,“竞争一般”中,竞争的主体是资本,是指资本与资本之间的竞争。
第三,“竞争一般”中“竞争关系”是资本与资本相互争夺剩余价值和利润的矛盾对立关系。
第四,“竞争一般”不仅适用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也适用于垄断资本主义。在此,在“竞争一般”的意义上,竞争不是“垄断”的对立面,某些垄断行为和垄断策略,是竞争一般的具体形式或具体手段。
第五,相同数量的资本能否获得更多剩余价值,即资本利润率是否高于平均利润水平,是竞争成败的关键标志。
因此,我们尝试弥合孟捷与高峰的分歧,综合不同观点,就“竞争一般”的理论界定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竞争一般”是对资本自身内在本性的一种规定性。第二,“竞争一般”需在竞争关系和剥削关系中把握。第三,“竞争一般”是兼容各种竞争形式、竞争手段以及垄断行为的一般性的广义概念。
基于此,我们提出“竞争一般”或“广义竞争”的概念:不同资本对剩余价值的争夺迫使资本不断提高其获取剩余价值(利润)的能力。简言之,“竞争一般”就是要求资本必须不断提高其获取剩余价值能力的内在规定性。在“规定性”的层次上,如果说“资本一般”要求的是资本必须获得剩余价值,那么“竞争一般”要求的是某个资本必须追求比其他资本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