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职业卫生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一、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
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可分为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关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及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1.建设单位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有时与用人单位一致,有时不一致。
2.用人单位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是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不是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
3.用人单位相关方
包括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经销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发包方或承包方。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广义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还包括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的机构。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6.职业病诊断机构
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7.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及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鉴定,其成员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委员会是临时机构,鉴定程序启动后经抽取专家成立,鉴定程序结束自动解散。
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程序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程序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本节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为例对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进行叙述。
(一)检查前准备
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前,需要明确检查的类型、目的、方式和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准备:
1.人员准备
两名以上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成立检查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协助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回避:检查人员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检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次检查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2.信息准备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检查的性质和被检查单位的特点,提前熟悉相关标准、规范。检查前可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或者以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档案中获取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
3.文件准备
文件准备包括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执法文书主要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准备好行政执法证等证件。
4.装备准备
包括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相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记录工具等。如拟检查的作业现场存在爆炸危险性,应当使用防爆的照相机、摄像机和执法记录仪。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需要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相关注意事项。常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具体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种类可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号)公布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
(二)实施检查
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不应妨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替代用人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和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涉及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到达用人单位后,向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将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告知被检查单位,也可将需要的材料列成检查清单,供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同时,应当确认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的姓名、职务等身份信息。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大型企业的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召集检查前会议,告知检查的计划、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请用人单位进行基本情况介绍。检查前会议的参加人一般包括检查组成员、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分管职业卫生管理的负责人、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2.听取用人单位介绍
用人单位简单介绍本单位基本信息,对于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主要工序、岗位设置、主要职业病危害类别和人员暴露方式等重要信息,用人单位没有提及的,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可直接询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申报情况;职业卫生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可通过用人单位介绍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
3.现场询问
现场询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法律规定的涉及职工知情权的内容,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方式和告知具体内容;需要了解履行效果的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未成年工、女工孕期、哺乳期作业安排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情况等。
4.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主要关注以下内容:现场需要公布的信息,如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公示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实际情况,如劳动者分布情况、生产布局情况、工艺流程及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设施状况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装置、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情况。
5.文件查验
文件查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陈述信息与实际文件的对应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自制文件质量情况,包括应急预案;报告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情况;内部运转情况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情况记载,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的情况记载等;证明证书情况,包括培训证明、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明等。
6.现场检测
当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明确或者执法人员对企业超标整改有疑问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一般用于获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信息;也常用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点整改与治理的效果。也可使用经计量检定的快检设备进行现场定性检测,注意如需依据定量结果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如以个体噪声是否超过80dB(A)确定是否需要职业健康检查为前提],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制作执法文书
检查活动结束后,检查组要完成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的制作。执法文书制作应当符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四)公布检查结果和确认检查结论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向陪同人反馈并核实检查结果,告知整改方法和建议。
1.听取陈述和申辩
在公布检查结论前,应听取用人单位对当前检查结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2.公布并确认检查结果
在离开检查地点之前,检查人员应与用人单位召开检查结论通报会议,将本次检查结论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布。
(五)资料归档和公示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要求,公示执法信息。
(六)后续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移交相关材料。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限届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后,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制作相关文书,归入执法档案,本次执法程序终止。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及时立案并调查取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三、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检查的内容
主要监督内容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评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防护设施验收及评审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信息公示情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情况;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报告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二)对用人单位检查的内容
1.文件查验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情况;年度更新情况;申报内容与现场情况、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的符合性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检测结果与GBZ 1、GBZ 2.1和GBZ 2.2规定的符合情况;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检查其停止作业情况等。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等。
(5)职业病危害告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等。
(6)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
(7)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情况;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等。
(8)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等。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作业场所现场监督内容
(1)作业场所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工艺与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的技术、工艺、物料有利于消除或预防职业病危害。无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物料。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设有与职业病危害控制相适应的防护装备、设施,防护装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与职业病危害控制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记录全面、规范。
(5)能出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符合GBZ 158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备、仪器、仪表符合标准。
(10)未安排未成年工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无职业禁忌证。
(11)作业场所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12)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用人单位相关方
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检查承包方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内容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变更、与实际业务范围符合性等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4.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情况。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包情况。
6.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情况。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8.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
9.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
10.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内容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7.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8.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9.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情况。
10.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六)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4.职业病报告情况。
5.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情况。
6.保护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况。
7.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8.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监督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重点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监督以处理投诉举报为主,是否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对其他机构的检查内容
1.职业卫生协管机构监督考核内容
主要是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对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开展巡查次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和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填写相关工作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及需要报告的信息及时上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检查
主要是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的报告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接诊的与职业有关的急性中毒、高温中暑等病例的报告情况。